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
7-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
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第九条第(一)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相关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
(七)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年限证明。
(八)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十)拟执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申报;
(二)市(州)司法局协助审查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直接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司法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登记核准,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川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
7-2.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变更事项:
1、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司法鉴定人需原执业机构出具无债权债务、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2、执业类别变更的司法鉴定人需符合拟执业范围的许可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
1、转所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债权债务、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4、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5、异地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还需提供拟执业地居住证明。
(二)司法鉴定人新增执业类别
1、新增执业类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3、新增执业类别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相关行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5、从事新增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所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7、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司法鉴定人减少执业类别
1、减少执业类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3、所在执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4、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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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
7-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1、延续申请书;
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4、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相关行业执业资格、相关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5、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6、证明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7、兼职鉴定人申请延续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书面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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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
7-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4、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依职权注销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3、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4、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8-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无地域限制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七)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曾担任公职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八)资金证明(拟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九)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十)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十一)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十二)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十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十四)专家现场评审报告;
(十五)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提供);
(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申请具有检测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需提供);
(十七)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材料;
(十八)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司法局协助审查申报材料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省直机构直接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司法厅审查;
(四)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五)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司法厅在省级报刊发布公告(公告费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川省);
(七)变更和延续的申请登记程序按照设立申请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八)注销和不申请延续的,由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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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8-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名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二、申请条件
(一)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中心。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可为:设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专业+司法鉴定所。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设立机构名称+专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室);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字号+专业+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三、申报材料
(一)符合《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拟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5个;
(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司法鉴定执业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司法局协助审查申报材料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省直机构直接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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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8-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应当符合《四川省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的应当符合办公场所要求;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变更后的执业类别应当符合许可程序中的设立许可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用于检索的备用名称5个;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迁址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新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场地使用证明;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出资人会议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及会议纪录;
3、司法鉴定出资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5、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五)新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3、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4、具有新增项目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材料;
5、新增项目的专家评审报告。
6、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7、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新增加项目的初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报告。
(六)减少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类别变更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减少项目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的专家评审报告;
3、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8-4.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相关证明(法人证书复印件等)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的合法决定或决议;
5、鉴定机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6、鉴定机构鉴定仪器、实验室设备说明一览表及所有权证明;
7、资金证明及鉴定机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8、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可)书及能力验证证明;
9、机构5年执业期间工作总结;
10、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花名册;
11、机构司法鉴定人延续花名册。
12、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8.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
8-5.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及设立单位同意鉴定机构注销的批文;
2.交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鉴定机构公章(钢印、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红印);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清算报告;
4、司法鉴定机构无债权债务纠纷、无业务遗留问题的声明;
5、各鉴定人均与鉴定机构工作履行完毕,并无债务纠纷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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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程序
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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