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鉴协发[2016] 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涉保理赔
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及保险理赔(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李通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绵阳市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同志担任(由司法鉴定协会选举产生会长后确定,在未产生之前由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暂时代理),常务副组长由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詹国军主任担任,成员单位为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公司,必要时可扩充其它成员。
三、机构建设
设立“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规范实施涉保司法鉴定工作细则》(附件1),负责牵头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监督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建立涉保司法鉴定协作机制、制定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细则及考评办法、实施涉保司法鉴定联合考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主任由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詹国军同志担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由法医学专委会成员、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陈洪明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工作内容
(一)司法鉴定沟通协调。建立统一的涉保司法鉴定案件沟通、协调及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实施主体、协作内容、经办人员、办事流程等。一是严厉打击司法鉴定工作出现的“司法黄牛、不良律师、马拉松鉴定、鉴定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现象;二是加快建立与公安、卫生、法院等部门的涉保案件司法鉴定协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司法鉴定执业监督。一是行为监督。主要指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约束等。二是程序监督。主要指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私自接受鉴定、鉴定时间不当等行为。三是结果监督。主要指司法鉴定适用标准是否科学,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存在“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利益鉴定”等情况。
(三)司法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创建“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微信群”、“涉保司法鉴定监督平台”,实现涉案数据共享。二是逐步扩展涉保领域的司法鉴定,创新司法鉴定工作方法。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做好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涉保司法鉴定统计汇总表》(附件2),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考评的基础数据。四是逐步建立涉保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诚信档案,如实记载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记录。
(四)涉保司法鉴定委员会构建。构建由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医院行业、外聘人员等组成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典型及适用标准认定问题的司法鉴定进行讨论,对鉴定适用标准作出指引。具体工作和细则由成立后的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五)司法鉴定工作考评。由“绵阳市涉赔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制定的考评细则每年组织一次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提交“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考评不达标的机构在一个月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涉保司法鉴定,整改后经“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业务。连续两年度考评不合格,或整改后再度考评不合格的,“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向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涉保司法鉴定违规、违纪的执业人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职责分工
由“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承接各保险机构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各保险公司负责建立涉保司法鉴定工作运行机制,并明确责任人,积极参与、配合、协调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公司、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必须在绵阳市司法鉴定协会、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程序依法办理各项事务。
(二)参与涉保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各单位,对涉及的相关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且只能将对方提供的信息用于共同参与的工作,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三)联合机制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由绵阳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也可根据情况召开临时专项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