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明[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司法鉴定人]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授予情况
按照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授予上,国内高校在专业上没有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只能在相关专业上决定,目前有几种方式:一是授予常见的一些专业如机械、电子等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授予通过知识产权行业的考试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的如知识产权代理人;三是授予具有理工科知识背景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专家。这几种人员授予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各有其优缺点,技术专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进行司法鉴定工作是不能把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结合,常常导致鉴定的结论在司法适用上困难,尤其是部分鉴定内容涉及较新科学进展,在把握科技的新颖性和适用性上,缺乏相应的认定规范,鉴定结论可采性较差;取得知识产权行业资格的人员并非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的争议点无法准确把握,同时也不能判断知识产权的技术本身的科学性,也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的结果既缺乏科学性又缺乏司法实践的可采性;鉴定资格授予有工科背景的法律专家,虽对鉴定结论的法语可采性有所帮助,其科学性常被人诟病,被认为有违司法鉴定本身是行业专家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对法律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别、判定。但我认为这仍是解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可行选择,其不足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辅助人的确立来弥补。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辅助人的建立
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概念在司法鉴定理论界已被认同,由于任何司法鉴定人员不可能拥有本专业的最新、最全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总要利用本专业相关的专家协助自己进行判定,在法医鉴定中的会诊鉴定就是使用司法鉴定辅助人的典范。在知识产权鉴定过程中,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也不可能通晓知识产权各专业的知识,使用司法鉴定辅助人成为必然选择。在司法鉴定辅助人与鉴定人的确立基本要求相同,但对于知识产权的鉴定辅助人由于其专业水平要求高,我认为应该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对文献信息有全面的查询阅读能力,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科学性。在出庭质证时才可以被采信。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完善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之一,其原因有多种方面,如法庭通知出庭少,对出庭的人员具体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缺乏对不出庭的惩罚措施等。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又由于参与鉴定的技术专家由于不懂法律程序,不了解出庭的意义,没有出庭的技巧,本身又是本行业的专家,事务忙,出庭作证更成为难题。但没有这些技术专家的出庭,知识产权的鉴定结论可信度降低,案件审理极其困难。故从法律上应规定对不出庭鉴定结论的不可采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予以相应处分,督促鉴定机构在受理实施司法鉴定的时候与鉴定人签定出庭的约定,让鉴定人和鉴定辅助人按时出庭作证。同时作好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保护工作。
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诉讼前措施
知识产权的侵权争议,关系企业生存,众多人员的工作、生活,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国家的科技正常发展,其处理必须慎之又慎,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有时尚不能决定其案件性质是刑事、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程序必须慎重,关键是要在制度上保证案件在需要鉴定的时候才能决定鉴定。应坚持一般情况下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启动鉴定时应确立如下必要规则:1、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应当启动鉴定程序。2、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反对的,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由合议庭合议决定。3、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但合议庭对技术问题有分歧或把握不准的,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在检验鉴定材料的提取上,不能同其他的一些鉴定一样,进行大量的检材提取,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鉴定工作多数情况是固定相关证据,对部分检材进行提取,在具体的鉴定过程中,首先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进行网上检索对需要鉴定的内容加以了解、熟知;其次是技术专家运用专门性知识对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实验并得出实验结果;然后是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根据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论证。最后根据事实论证得出鉴定结论。尽快完成鉴定工作。在鉴定完成后的诉前阶段,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整理鉴定资料,培训参与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辅助人作好出庭做证的准备工作,如熟悉司法鉴定质证程序,掌握质证技巧,审视司法鉴定的理论依据等。
陈洪明、男,1971.3-,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大学在读博士,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司法鉴定学
联系电话:132815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