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行业惩戒暂行办法
川司鉴协[2008]1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行业惩戒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处理失信行为事项,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四川省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行业惩戒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反馈。
附件:
1.《四川省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行业惩戒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印发 司法鉴定 通知
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送: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2008年12月8日印发
四川省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行业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司法鉴定诚信制度建设和行风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司法鉴定失信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中,违背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纪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对司法鉴定失信行为的惩戒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惩教结合、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1)超出本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资质受理鉴定委托事项的;
(2)未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司法鉴定协议的;
(3)在受理委托或鉴定活动过程中,向委托人或当事人作虚假宣传或不当承诺的;
(4)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鉴定时限,不出具鉴定文书的;
(6)不按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文书的;
(7)不按规定收费的;
(8)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纪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实施惩戒。
第七条 遇下列情形,启动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1)当事人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失信行为的;
(2)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失信行为的;
(3)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其有失信行为的;
(4)司法机关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失信行为,并发出司法建议的。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第五条所列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鉴定协会分别给予口头警示、书面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等惩戒。
对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失信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停业、撤销执业许可等行政处罚的,由司法鉴定协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被行政机关撤销执业许可或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上删除的,司法鉴定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向省司法鉴定协会书面申请复查,省司法鉴定协会在收到申请后二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失信行为调查时,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应当配合,有义务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影响重大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时,根据案情需要,可组织相关人员举行调查听证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司法鉴定诚信档案,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失信行为及处理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定期公示,供司法机关和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失信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